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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3民初54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坤与邯郸市蕴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坤,邯郸市蕴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3民初5447号原告:张坤,男,汉族,1984年5月1日出生,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被告:邯郸市蕴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联纺路289号碧桂园天玺项目部。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坤与被告邯郸市蕴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5日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在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坤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星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汉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