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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94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倪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某某,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94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某,男,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虹口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倪某,女,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虹口区。上诉人丁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倪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9民初8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某某于2017年10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丁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丁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继红审 判 员  陶 静代理审判员  郭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肖 英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