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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24民初50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陈林山与袁晓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林山,袁晓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24民初5020号原告:陈林山,男,198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灿,新昌县儒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袁晓晓,女,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原告陈林山与被告袁晓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陈林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林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秦 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