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24民初50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陈林山与袁晓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林山,袁晓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24民初5020号原告:陈林山,男,198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灿,新昌县儒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袁晓晓,女,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原告陈林山与被告袁晓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陈林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林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秦 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