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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民终19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严润丽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张变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严润丽,张变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民终19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站前路4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8860930143。负责人:李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奇伟,湖南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润丽,女,199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行军,平江县启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变龙,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严润丽、张变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17)湘0602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与严润丽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于2017年11月15前赔偿严润丽损失143675元;二、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履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94元,减半收取397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负担;三、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再无其他争议,严润丽不得再因本案交通事故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主张任何其他赔偿权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94元,减半收取397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芬审判员 吴圣岩审判员 刘 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聂 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