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3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孟令江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令江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23刑初243号公诉机关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令江,男,汉族,专科文化,现住大庆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8月9日被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伊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吉林省高速公路公安局伊通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伊通满族自治县看守所。法定代理人张桂军,系被告人表哥。辩护人张鸿雁,伊通满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刑诉[2017]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令江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国辉、金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令江及其法定代理人张桂军、辩护人张鸿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8日15时许,被告人孟令江驾驶银灰色夏利轿车,在长春绕城高速公路亚泰大街收费站内广场出口排队等候交费时,要加塞,与其他车辆发生纠纷,后被执勤的民警刘某1制止。当日15时07分,孟令江将车开至前方,再次要加塞,当被拒绝后,孟令江向由冯某驾驶黑色奔驰车内扔矿泉水瓶,并下车敲打对方车窗,随后又从副驾驶位置钻入冯某车内,说自己的戒指被扔在车内,在车内乱翻。执勤民警刘某1接到该车副驾驶乘坐的女子报警后赶到现场处置。刘某1到现场后责令孟令江下车,但孟令江不听,又从副驾驶位置钻到车辆的后排座,继续在车内乱翻,刘某1在请求其他警察增援的同时,继续责令孟令江下车,孟令江从车的右后门下车后,伸手就殴打刘某1前胸部,并转身跑向自己车,刘某1随后追赶,孟令江又转回身,开始手握车钥匙殴打刘某1,将刘逼迫到后侧的一辆车前,用手殴打刘,并用脚踢刘,在殴打刘某1过程中,孟令江手握车钥匙将刘某1的左侧太阳穴处扎划伤,致刘某1受伤。孟令江后又跑回钻进自己车内要驾车逃跑,刘某1不顾受伤,继续阻止孟令江逃跑,后在赶来的同事及其他人员配合下,将孟令江抓获。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刘某1警察身份证明,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检查笔录,刘某1执法记录仪截取图像,监控视频截图,被告人在高速公路行驶照片,犯罪记录调查证明,证人刘某1、于某1、冯某、李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孟令江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孟令江),司法鉴定意见书(刘某1)。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孟令江无视国法约束,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孟令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不持异议。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孟令江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建议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孟令江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存在,是认罪的行为,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8日15时许,被告人孟令江驾驶银灰色夏利轿车,在长春绕城高速公路亚泰大街收费站内广场出口排队等候交费时,要加塞,与其他车辆发生纠纷,后被执勤的民警刘某1制止。当日15时07分,孟令江将车开至前方,再次要加塞,当被拒绝后,孟令江向由冯某驾驶的黑色奔驰车内扔矿泉水瓶,并下车敲打对方车窗,随后又从副驾驶位置钻入冯某车内,说自己的戒指被扔在车内,在车内乱翻。执勤民警刘某1接到该车副驾驶乘坐的女子报警后赶到现场处置。刘某1到现场后责令孟令江下车,但孟令江不听,又从副驾驶位置钻到车辆的后排座,继续在车内乱翻,刘某1在请求其他警察增援的同时,继续责令孟令江下车,孟令江从车的右后门下车后,伸手就殴打刘某1前胸部,并转身跑向自己车,刘某1随后追赶,孟令江又转回身,开始手握车钥匙殴打刘某1,将刘逼迫到后侧的一辆车前,用手殴打刘,并用脚踢刘,在殴打刘某1过程中,孟令江手握车钥匙扎刘某1的左侧太阳穴处,致刘某1受伤。孟令江后又跑回钻进自己车内要驾车逃跑,刘某1不顾受伤,继续阻止孟令江逃跑,后在赶来的同事及其他人员配合下,将孟令江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宣读、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证人冯某证言,证明8月8日下午1点多,我驾驶黑色奔驰牌轿车从松原上高速返回长春。从亚泰大街站口下高速。等待缴费的时候,我车左侧一辆银灰色夏利小轿车要强行加塞,他车的车头离我车头很近的时候,当时他的右侧前车窗是打开的,一个男驾驶员就张嘴骂我“草你妈”等类似的话,之后他在车里拿个矿泉水瓶直接从右侧前车窗撇近我车的驾驶室里,紧接着他从驾驶室下车,我把车窗摇起来,对方驾驶员走到我车旁边砸我驾驶室的车窗,我就让我姐姐找交警,之后我姐姐下车找交警,车门没关,对方驾驶员就绕到我的副驾驶进入我车开始翻东西,嘴里骂骂咧咧的,说的东西我也听不太懂,就是感觉不太正常,他说扔矿泉水瓶的时候把三千万的戒指一起扔到我车里来了,要找戒指,我当时也没阻拦,就让他继续找,他先在副驾驶乱翻,之后从副驾驶又爬到后排座乱翻,这时候后两排座位上的我的另外一个姐姐和外甥女就下车了,这时候来了一位交警叫他下车,那个人骂着交警从我车右后门下去,手里拿着钥匙串不由分说就对着交警的头部打了一下,之后交警就要制服他,他和交警“撕把”起来,那个交警边拽着那个男的,边用对讲机喊话,后来那个男的跑上自己车,这时候有几名工作人员还有另外几个穿着制服的警察进一步制止他逃跑,我怕碰到我的车,就去缴费了,等我开车出去之后再回来,就看见那个人已经被制服带到检查站了。交警穿着半袖警服,拿着罚款用的机器,拿着对讲机,带着白帽子。二、证人李某证言,证明8月8日下午,我从农安上的高速要往长春去,在亚泰大街收费站下的高速。我当时开车要下高速排队等候的时候,看见左前方有一辆银灰色夏利要往一辆奔驰前面插队,奔驰没让,之后夏利车主打开副驾驶车窗骂奔驰车主“草你妈”等类似的话,之后夏利车主就从车里往奔驰车里扔了一个矿泉水瓶,之后夏利车主从自己的车里下来之后又骂奔驰车驾驶员,奔驰车副驾驶一个女的下车去找交警,车门没关,之后那个男的就绕到奔驰车副驾驶后上车翻东西,因为我们距离很近,我听他嘴里说自己的戒指掉奔驰车里了,我就往前开打算缴费,我从倒视镜看见来了一个交警跑到奔驰车边上,说“你在干什么,下车”,之后我探头看见夏利车主下车后啥也没说,手里拿着好像钥匙的东西朝交警脑袋打了一下,之后交警就要制服他,不让他走,又用对讲机喊人。之后我就缴费下高速了,再回来的时候看见那个男的跑到自己车里,一群人把夏利车围住,其中有交警,还有别的警察,他们把那个男的从车里拽出来,带到警务室。三、证人孙某证言,证明我在长春北收费站也就是亚泰大街收费站工作,我是班长。8月8日那天是我的班,当时我在出口ETC12道值班,听见同事王某喊交警“有人和你们同志打起来了”,之后我和王某跑到出口内广场出事地点,看到交警刘某1左脸上和衣服上面都是血,几个人围着一辆夏利车,车里坐着一个光膀子的男的,手里握着车钥匙,边晃手,边大声吵吵,当时现场还有高速交警于某1,还有另外几名穿着制服的警察,他们一同围着车,我当时和刘某1站在车的右车门处,后来于某1他们那侧的人把那个男的从车里拽下来。我看见刘某1左太阳穴被划伤,脸上和衣服上都是血,于某1的胳膊在控制嫌疑人的时候被扎伤。后来我在地面上把一个被摔坏的警务终端和交警的帽子捡起来,终端已经被摔成三瓣了,有打印纸,机器还有电池,后盖都掉了,后来被我送到执法站。四、证人刘某2证言,证明我是孟令江的舅舅。他妈妈刘某3是1997年10月份去世的,他父亲是2015年肝癌去世了,孟令江是独生子女,妻子也离婚。他上大学的时候,他母亲已经去世,是我一直安排照顾他,但大学毕业之后,这孩子就突然不和我们来往了,后来他第一次结婚的时候我去了,他父亲去世的时候我也去了,那次也是我最后一次见到孟令江,再之后就是偶尔打过电话,他开始经营一家电脑公司,后来父亲去世之后,就靠房租生活,但后来给我打电话说收不上来房租,大家都欺负他,再后来我就觉得他说话不太正常了。孟令江有一辆夏利,是他爸活着的时候给他买的。2008年的时候,他离婚后,有一次在大庆市公交车上不投币,和乘务员发生口角,还拿出水果刀威胁乘务员,后来我出面协调,乘务员也没追究,公安机关也没立案。五、证人杨某证言,证明我是孟令江邻居,他父母都去世了。孟令江精神不正常,原来比较轻微,他父亲去世后就严重了。他平时在楼道里扔砖头,上厕所从来都不避着人,把屋里的水顺着走廊往楼下放,每次回来的时候都是从一楼骂到楼上,前两天我最后一次看到他的时候拿着小斧子在楼道里乱伦,越来越重。六、证人孟某证言,证明孟令江是我侄子,父母都不在了,现在就剩他一个人,没有兄弟姐妹。他有一辆车,是他爸活着的时候给他买的。孟令江精神不正常,自从他爸去世之后就不太正常了。他平时也认识人,见到谁都骂,骂我们家人好几回了,总拿砖头、水壶往地下摔,从楼上往下扔,上厕所从来不避人。还在3号楼一单元一楼楼道里面给他爸爸烧东西,楼上都来找了。那时候他精神就不太正常了。生活也不能自理,就自己买着吃。大概5、6月份的时候,宁夏的警察给我打电话说孟令江在那边飞机场打仗了,后来他们给买的票自己就回来了,回来之后他给我打电话把他大姑骂了,因为他大姑管他。我已经十多天没看见他,都是电话联系。七、证人于某2证言,证明我是益民小区瑞泽网吧的老板娘。2017年7月8日晚上孟令江在我网吧登记上网,坐在南侧靠门口的位置,坐那之后我看见他手里拿一个电棍一直在那按,“滋滋”响,然后我过来让他把电棍收起来,之后他站起来手里拿了一把小手枪指着我说“你想咋的”,我吓的转头就走了,之后我就给我对象打电话,我对象报的警,孟令江看到警察来了之后就从后门跑了。我对象这时候也回来认出孟令江。都知道他精神不正常。八、执勤民警刘某1陈述,证明2017年8月8日下午三点左右,我在长春亚泰大街站口执勤,发现不远处有一辆夏利小轿车试图加塞,跟一辆正常行驶的小轿车发生争吵,夏利车司机光着膀子下车拉拽对方车门,没有拽开,并用手指着对方大声辱骂,我就过去将夏利轿车驾驶员劝走,他驾车往前开了一段又试图加塞,并跟一辆正常行驶的奔驰轿车驾驶员发生争吵,又下车大声吵骂,奔驰车内有位女的向我这跑说有人在她车那闹事。我见夏利车驾驶员走到奔驰车副驾驶处拉开车门自行上车,我一边向那边跑,一边用对讲机喊叫在执法站值班的于某1,用监控看站内情况。我到现场时,夏利车驾驶员在奔驰车内找东西,说自己东西刚刚掉车里了,我就让他下车,夏利车驾驶员不听,又从车的副驾驶位置爬到车的后排,现场滞留车辆较多,场面一度混乱。我一个人控制不了现场的局面,我又用对讲机喊叫请求增援,我一直让夏利车驾驶员下车,最后他下车一句话没说伸手打我,打到我胸部,随后他就跑,我去追,他返身来打我,我见他手里攥着东西,握着拳头,把我逼到一台车那,开始打我,我的左侧太阳穴被他打一下,顿时感觉左侧脸部流很多血,这时他没有停下,用车钥匙继续打我,还说今天要扎死我,我后退几步靠在车上,用手和脚支起来防止他再次扎到我,并呼叫站口同事增援。后来附近等待交费的其他车上的警察和人员赶来,夏利车驾驶员回车里想要驾车逃跑,他反锁车门,不停用手里的车钥匙扎试图拽他的民警,民警于某1的手和胳膊都被他用车钥匙扎伤,最后我们打开车门,将夏利车驾驶员控制住。九、民警于某1陈述,证明2017年8月8日下午15时许,分局民警刘某1在珲乌高速长春北站口执勤,我在执法站内利用视频查控站口与路面情况。15时10分左右,刘某1用手持电台呼叫我说收费站内有打架的,我立即将视频转换到事发现场。经搜索从视频中发现,刘某1跟一位女的向收费站出口方向快步走,前边一辆银色小轿车停在两个收费出口中间,一辆黑色车辆停在收费站船型岛不远处,副驾驶一侧车门已经打开,刘某1到该车后,又用对讲机喊话请求增援,我固定好视频,迅速赶到现场。我发现刘某1左侧脸颊部位全都是血,已经覆盖左眼部位,衣服上也全是血渍。现场一个40左右的男子,光着膀子,继续疯狂的大喊大叫,说要刺死我们。我立即大喊身边的收费站工作人员拨打110、120请求支援。这时我和刘某1上前想制服行凶者,该男子迅速跑进自己车内将门反锁企图逃跑,我和刘某1分别在驾驶与副驾驶两侧同时放置锥桶拦截该车辆,如果车辆启动现场人员车辆众多,后果不堪设想。我在驾驶员一侧,多次从车窗伸手去制服该男子,该男子拒不下车,用钥匙到处乱刺,导致我右侧胳膊、左手多处刺伤。这时增援的同事和路过执行任务的白城监狱的警察赶到,我们把车辆驾驶员一侧车门强行打开,将该男子拽下车强行控制。十、被告人孟令江供述,证明我从黑龙江省大庆市开到肇源,之后要来长春,开到收费站的时候,我让过去三辆车,因为礼让三先,第四辆是深色的车,我打开副驾驶的车窗,撇给他一瓶冰矿泉水,撇到他车的副驾驶,之后我的戒指也飞到他车里了,然后我就从他车的副驾驶上他车找戒指,又从副驾驶爬到后排座继续找戒指,之后交警来了,让我下车,我说等十秒,之后我刚一下车,我就用我的车钥匙轻轻的点他的眉毛一下,想警示他不要没羞没臊。之后就来了一帮警察,我马上钻到夏利车里打算自保,他们喊着下来,我从车里下来被他们带走了。警察受伤了,出血了。当时让我下车的交警偏瘦,身高比我高,带着交警白帽子,穿着夏装警服,手里有对讲机。十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2017年8月23日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出具证明:(1)作案时精神状态:躁狂症(2)作案时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十二、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2017年8月31日伊通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伊通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临床)鉴字2017第245号损伤程度鉴定,伤者刘某1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十三、检查笔录附照片,证明刘某1穿着的警用半袖执勤服领口及前襟沾有血迹,警用裤子上有灰尘,但均未见损坏。移动警务终端正面有轻微损伤,终端背面电池盖板两侧有严重擦划损伤,经测试,设备使用正常,未损坏。十四、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扣押孟令江持有的钥匙链,凹陷部位有血迹。十五、调取证据清单,2017年8月9日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长春分局调取亚泰大街收费站口视频1段和刘某1执法记录仪执法图像1段,证明刘某1依法执行职务过程中被孟令江殴打的事实。十六、刘某1执法记录仪截取图像及通过视频监控抓拍到的视频截图和孟令江在高速公路行驶照片。十七、刘某1警察身份证明,证实刘某1系国家公务执法人员。十八、长春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地铁庆丰路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7年7月4日,孟令江因违法被带至该派出所,对其调查期间,孟令江情绪激动,并将马列所长打伤的事实经过。十九、经查询萨尔图区公安分局警情,得知三次关于孟令江的警情,民警反馈孟令江是精神病人。证明孟令江在大庆市现住地的现实表现,具有社会危害性。二十、犯罪记录调查证明,证明未发现被告人有前科劣迹。二十一、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在现场被抓获。二十二、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的自然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犯罪事实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建议适用法律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对辩护人提出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庭审中能够认罪,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视本案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性等具体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第十八条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令江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9日起至2018年3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刘志才审 判 员 张丽梅人民陪审员 姜志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祝伟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