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3民终17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胡冬来排除妨害纠纷、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冬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民终175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胡冬来,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双峰县。上诉人胡冬来因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不服双峰县人民法院(2017)湘1321民初24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胡冬来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事实和理由:本案系胡满生、彭香连违反相邻权约定引起的侵权纠纷,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本院认为:从胡冬来向原审法院呈交起诉状的内容来看,其认为胡满生、彭香连违反协议约定且未经批准建房,要求拆除违章建筑,因在胡冬来起诉前,双峰县国土资源局已对胡满生作出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用地行为,听候处理。胡满生、彭香连是否属于违章建房以及该建筑是否应予拆除,应由国土部门作出决定,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胡冬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胡冬来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颜征求审 判 员  李连春代理审判员  曾永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曾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