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民终21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刘益强与付军辉、门峡市华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益强,付军辉,门峡市华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民终21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益强,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剑毅,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军辉,男,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市华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开发区机动车交易市场一楼。上述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欣宇,河南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中海燕,经理。上诉人刘益强因与被上诉人付军辉、三门峡市华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7)湘0602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益强以其已与被上诉人付军辉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约定:一、付军辉自愿赔偿刘益强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5000元,上诉款项限于2017年10月31日前付清,此款直接支付至刘益强的银行账户;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075元由刘益强负担;三、刘益强自愿撤回上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益强与被上诉人付军辉达成和解协议后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益强撤回上诉。二审受理费1038元,减半收取519元,由上诉人刘益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芬审判员 刘 霁审判员 苏 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汛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