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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2民初51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公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与钟国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公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钟国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5147号原告:深圳市公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营业场所:清远市新城人民二路八号凤城世家依云轩A幢首层物业管理处。负责人:闵安。委托代理人:陈丽,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刘志明,该公司职员。被告:钟国辉,男,198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原告深圳市公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与被告钟国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公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公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公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市公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茂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莫曼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