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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民初136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温州卓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瑞安市广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温州卓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瑞安市广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东笼,周少萍,杨波杰,林棋,朱一伟,姜舒冰,李崇连,叶阿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2民初13622号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云都锦园*幢*******室。负责人:张亦银,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婷婷、陈圣西,系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员工。被告:温州卓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温州大道1928号。法定代表人:李崇连。被告:瑞安市广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塘下办事处岑头村。法定代表人:朱一伟。被告:李东笼,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告:周少萍,女,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告:杨波杰,男,198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林棋,女,198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告:朱一伟,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告:姜舒冰,女,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告:李崇连,男,194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告:叶阿香,女,194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诉被告温州卓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瑞安市广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东笼、周少萍、杨波杰、林棋、朱一伟、姜舒冰、李崇连、叶阿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沈 文 江人民陪审员 郑  俊人民陪审员 黄 迎 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诸葛冰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