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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18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于彩风、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杨戈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彩风,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杨戈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870号申请执行人:于彩风,女,195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杨戈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杨戈庄村。法定代表人:李兆福,系该村村主任。申请执行人于彩风与被执行人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杨戈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6)鲁0281民初4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40095.6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81民初418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慧暖审判员  杨瑞国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怀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