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02执27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杨志红与吴文书、吴其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红,吴文书,吴其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02执27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杨志红,男,汉族,1985年10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被执行人吴文书,男,汉族,1998年5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被执行人吴其金,男,汉族,1975年3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杨志红申请执行吴文书、吴其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31日经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2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吴文书、吴其金的银行存款、车产信息、房产登记、证券、股权进行了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车产、房产、证券、股权。查明被执行人吴其金有银行存款4898.2元,已被本案冻结。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为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2198号民事判决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2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逸舟代理审判员 谭周祥代理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