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8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书清与苗卫国、纪飞飞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书清,苗卫国,纪飞飞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8民初1001号原告:赵书清,男,194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吴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耀起,河北艺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苗卫国,男,35岁,汉族,农民,现住吴桥县。被告:纪飞飞,女,吴桥县怡然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业主。上列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俊然,仁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赵书清与苗卫国、纪飞飞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赵书清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书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赵书清负担。审判员 谢荣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