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民申2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余永贤、李永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余永贤,李永萍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申2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余永贤,男,汉族,1967年5月1日出生,现住昆明市官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安学,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永萍,女,彝族,1976年6月4日出生,住昆明市官渡区。再审申请人余永贤因与被申请人李永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民终40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余永贤申请再审称:本案诉争土地位于云南省大板桥园艺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范围之内,是经过人民政府确权的土地,于1999年4月29日由人民政府审定核发;被申请人均未向法院提交过任何有关诉争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的书面证据。二审法院仅凭沙沟社区居委会主任李福德的口头陈述便认定诉争土地“存在争议”错误。综上,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因财产损害赔偿引发的纠纷。根据本案查明事实,虽然争议土地位于云南省大板桥园艺场作为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范围内,而申请人系从案外人姜猛处经云南省大板桥园艺场同意转租后租赁土地,但是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街道办事处沙沟社区居民委员会表示,被申请人建盖房屋的土地系从其所在的阿地村分得的集体土地,云南省大板桥园艺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时没有经过社区村民集体同意。基于以上情况背景,二审法院认为实际上涉案土地的权属目前仍然存在争议,就现有在案证据,认定被申请人构成侵权的证据不足并无不当。综上,余永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余永贤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曾庆娟审判员 万绍敏审判员 韩宁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保卓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