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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1执9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夏丽媛与周辉兵、包泽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丽媛,周辉兵,包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1执97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夏丽媛,女,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被执行人:周辉兵,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被执行人:包泽萍,女,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本院在执行夏丽媛与周辉兵、包泽萍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辉兵已自行履行借款利息4000元,并于2017年10月23日与申请执行人夏丽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在2017年11月30日前偿还50000元,在2017年12月15日前还清余下借款本息,申请执行人夏丽媛同意被执行人周辉兵的延期付款请求,并自愿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鄂1181执97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援农审 判 员 王 凯审 判 员 薛 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黄 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