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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93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茫崖诚成吊运有限责任公司与靖边县科源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茫崖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茫崖诚成吊运有限责任公司,靖边县科源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茫崖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青2893民初247号原告:茫崖诚成吊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茫崖行政委员会花土沟镇。法定代表人:侯希堂,该公司经理。被告:靖边县科源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法定代表人:韩燕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茫崖诚成吊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诚成吊运公司)与被告靖边县科源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边科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诚成吊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希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靖边科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诚成吊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一次性给付拖欠原告的运费43743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4年至2016年给被告提供吊装运输服务,共产生吊装运输费用547435元。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于2016年7月17日给原告出具了金额为547435元的欠条一张,并口头答应于2016年7月支付欠款,但到期并未给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6年8月12日向原告支付面值1100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并出具了还款承诺书一份。但到还款期限,依然一再推脱,至今无果。因此提起诉讼。被告靖边科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原告针对其主张的事实当庭出示了欠条、还款承诺书及部分运费结算单据原件,均加盖有被告印章,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能够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至2016年期间,诚成吊运公司与靖边科源公司约定,由诚成吊运公司为靖边科源公司提供运输服务,运输期间共产生运输费用547453元。2016年7月17日,靖边科源公司通过欠条的形式对该部分拖欠运费进行了确认。同年8月12日,靖边科源公司以一张价值1100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了部分运费,并书面承诺于2016年8月底再支付225425元,剩余部分于2016年12月底付清。上述承诺作出后,靖边科源公司至今未支付拖欠运费。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应全面履行各自合同义务,原告依约履行承运义务并与被告进行结算后,被告应当全面履行支付运费的义务。但被告部分支付运费后,剩余部分至今未付,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运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主动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综上所述,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运费43743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靖边县科源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茫崖诚成吊运有限责任公司运费437435元。案件受理费7862元,由被告靖边县科源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廖海峰审判员 井静& # xB;审判员 彭 毛  扎 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建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