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36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庄中晓与刘小芳、刘源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中晓,刘小芳,刘源,刘佳,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3611号原告:庄中晓,男,194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被告:刘小芳,女,194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被告:刘源,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被告:刘佳,女,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第三人: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198号新世纪大厦11楼。法定代表人:全臻。第三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238号。法定代表人:汪泽秋。原告庄中晓诉被告刘小芳、刘源、刘佳,第三人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原告庄中晓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中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中晓撤回对被告刘小芳、刘源、刘佳,第三人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庄中晓负担。审 判 长 李龙挺人民陪审员 陈毓奇人民陪审员 刘正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高谢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