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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执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谢林华与江门市尚筑品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林华,江门市尚筑品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1270号申请人:谢林华等5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谢林华,男,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江门市尚筑品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秦祖传。申请执行人谢林华等5人与被执行人江门市尚筑品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的蓬江劳人仲字[2017]0773-0777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1270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坚荣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润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