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1民初35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南昌市龙腾思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万震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市龙腾思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万震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1民初3528号原告:南昌市龙腾思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迎宾中大道3699号贵都国际花城6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758505373。法定代表人:李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五友,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万震荣,女,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市龙腾思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万震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市龙腾思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市龙腾思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市龙腾思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昌市龙腾思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润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志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