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财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洪亮对马明道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洪亮,马明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财保164号申请人:李洪亮,男,汉族,1982年4月27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申请人:马明道,男,1980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洪亮与被申请人马明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申请人马明道名下房产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洪亮撤回申请。审判员 赵 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毕凯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