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执24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杨双星与李海周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双星,李海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1执2424号申请执行人杨双星,男,1958年12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海周,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1邢初4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李海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海周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海周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海周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七千三百八十八元三角二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昌审判员 李敬宾审判员 魏化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振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