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80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靳春建、天津市红桥区咸阳北路街道畅景家园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靳春建,天津市红桥区咸阳北路街道畅景家园业主委员会
案由
业主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80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靳春建,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北京城建物业责任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红桥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红桥区咸阳北路街道畅景家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四新道畅景家园物业服务中心业委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张文孝,该业委会代理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云,女,该业委会委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同心,男,该业委会委员。上诉人靳春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红桥区咸阳北路街道畅景家园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6民初47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靳春建于2017年10月2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靳春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靳春建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玉明代理审判员 王 晶代理审判员 邵 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姜腾飞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