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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民终17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孟建新因与被上诉人马书明、郭玉秀、王国秀、郭东秀、陈青山及原审被告时建斌、王斌、孔令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建新,马书明,郭玉秀,王国秀,郭东秀,陈青山,时建斌,王斌,孔令宏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民终17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建新,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鹏荣,山西理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书明,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玉秀,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秀,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东秀,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青山,男,汉族。原审被告:时建斌,男,汉族。原审被告:王斌,男,汉族。原审被告:孔令宏,男,汉族。上诉人孟建新因与被上诉人马书明、郭玉秀、王国秀、郭东秀、陈青山及原审被告时建斌、王斌、孔令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2016)晋0423民初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没有提供煤矿注销情况,故王家园煤矿所欠原告工资应由四股东即四被告按占股比例连带承担。本院认为,本案需进一步查明襄垣县北底乡王家园煤矿是否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还是该矿至今未被注销仍处关闭状态,只有在上述事实查明的情况下才能依法公正裁判,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2016)晋0423民初33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孟建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 瑞审判员 孙 锐审判员 王成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左樱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