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2民初49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名称
孙桂芬与孔宪发、由长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桂芬,孔宪发,由长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12民初4946号原告:孙桂芬。被告:孔宪发、由长英。孙桂芬与孔宪发、由长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孙桂芬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桂芬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权利,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桂芬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孙桂芬负担。审判员 赵远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天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