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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2民初49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名称

孙桂芬与孔宪发、由长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桂芬,孔宪发,由长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12民初4946号原告:孙桂芬。被告:孔宪发、由长英。孙桂芬与孔宪发、由长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孙桂芬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桂芬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权利,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桂芬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孙桂芬负担。审判员  赵远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天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