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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民初22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琴琴与被告邓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琴琴,邓有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2298号原告刘琴琴,女,汉族,住大同市矿区。被告邓有林,男,50岁,汉族,住大同市城区。原告刘琴琴与被告邓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刘琴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3万元,并支付2016年9月24日到2017年6月24日利息23400元,从2017年6月25日起直到付清本金时止按本金13万元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被告身份信息不明,经本院调查仍就未能确定唯一指向的主体。故本案被告主体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琴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68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 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