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执12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张传家、丁鹏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传家,丁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执12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传家,男,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丁鹏飞,男,1953年7月22日出生,回族,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张传家与被执行人丁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晋江市辖区内,且其在晋江市人民法院有作为被执行人系列案件,为便于对被执行人涉及的执行案件统一执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泉州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2017]泉仲字1215号裁决一案,指定晋江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明清审 判 员 李志军代理审判员 冯叶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庄春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