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3民初58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乔秋焕与郑州福康万家购物有限公司、顾彩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秋焕,郑州福康万家购物有限公司,顾彩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5880号原告:乔秋焕,女,出生于1972年10月4日,汉族,住新密市。被告:郑州福康万家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金凤路中段17号。法定代表人:王春洋,该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337198366E。被告:顾彩霞,女,汉族,住新密市。原告乔秋焕与被告郑州福康万家购物有限公司、顾彩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乔秋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1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租赁被告店内柜台,2016年9月13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保证金10000元,由被告出具收据为证,2016年10月1日原、被告双方正式签订了商品联营合同,合同约定期限自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合同签订后被告一直未营业,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返还保证金,被告至今未予返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应符合法律规定,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乔秋焕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通过本院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文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徐萌丹书 记 员 赵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