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朱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4执404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女。被执行人王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依照(2017)陕0124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王某返还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判付陪嫁物、承担申请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于2017年10月24日将判决判付陪嫁物已全部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书面确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24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500元被执行人王某已缴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XX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柳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