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行终2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柳云清诉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丹东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宽甸满族自治县红石镇长江村十六组、宽甸满族自治县红石镇长江村十五组林业行政裁决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宽甸满族自治县红石镇长江村十六组,柳云清,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丹东市人民政府,宽甸满族自治县红石镇长江村十五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行终298号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宽甸满族自治县红石镇长江村十六组,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红石镇长江村**组。负责人:王忠军,系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张双春,男,198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柳云清(曾用名:柳运清),男,195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系宽甸满族自治县劳动就业局退休职工,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婆娑府西街2号。法定代表人周亮,系该县县长。一审被告丹东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银河大街100号。法定代表人:孙志浩,系丹东市代市长。一审第三人宽甸满族自治县红石镇长江村十五组,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红石镇长江村**组。负责人:赵永清,系该组组长。柳云清诉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丹东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宽甸满族自治县红石镇长江村十六组、宽甸满族自治县红石镇长江村十五组林业行政裁决一案,一审第三人宽甸满族自治县红石镇长江村十六组不服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6行初6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宽甸满族自治县红石镇长江村十六组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宽甸满族自治县红石镇长江村十六组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宽甸满族自治县红石镇长江村十六组撤回上诉。上诉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宽甸满族自治县红石镇长江村十六组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长苓审判员  曹丽华审判员  王永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曲美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