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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华与瓦房店市仙玉湾镇卫生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瓦房店市仙浴湾镇卫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491号申请执行人:李华,女1973年9月26日生,汉族,系瓦房店市康合医院医生,住瓦房店市。委托代理人:顾延超,系辽宁群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瓦房店市仙浴湾镇卫生院。住所地:瓦房店市。法定代表人:陈延军,系该卫生院院长。申请执行人李华与被执行人瓦房店市仙玉湾镇卫生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5)瓦民初字第23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欠款79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曲 成代理审判员 张 丽代理审判员 刘孝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思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