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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时凤超、高俊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凤超,高俊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3刑初553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时凤超,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北辰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高俊齐,男,196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北辰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公诉刑诉(2017)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时凤超、高俊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时凤超、高俊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3日,在北辰区双口镇津霸公路下河头加油站附近,耿俊祥与时某因行车问题发生纠纷后发生厮打,被告人时凤超、高俊齐随后参与打架,时凤超用棍将耿俊祥腰部打伤,高俊齐用方木将时某肋部打伤。经鉴定,耿俊祥腰4左侧横突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时某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时凤超、高俊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并提出对被告人时凤超、高俊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的量刑建议。被告人时凤超、高俊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3日17时,在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津霸公路下河头加油站附近,耿俊祥与时某因行车问题发生纠纷后发生厮打,被告人时凤超、高俊齐随后参与打架,时凤超用棍将耿俊祥腰部打伤,高俊齐用方木将时某肋部打伤。经鉴定,耿俊祥腰4左侧横突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时某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时凤超、高俊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时凤超、高俊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常住人口查询信息、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和解协议、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时凤超、高俊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时凤超、高俊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时凤超、高俊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故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时凤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高俊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史修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倩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