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民初25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黑山某物业公司与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山某物业公司,李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2523号原告:黑山某物业公司,住址黑山县黑山镇。法定代表人:杨某。委托代理人:高某,男,1974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黑山县黑山镇。被告:李某,男,47岁,住黑山县蔚蓝湖畔。本院在审理原告黑山某物业公司与被告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凤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