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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民初45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安徽天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铜陵联发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天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铜陵联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705民初4539号原告:安徽天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桃花工业园方兴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4223872U(1-3)。法定代表人:孟行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该公司法务专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胡胜,该公司法务主管。被告:铜陵联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淮河南路(铜陵商城家得利超市*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11707133T(1-1)。法定代表人:张秋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照圣,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查鉴轩,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徽天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健环保公司)与被告铜陵联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发置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金德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健环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黄胡胜,被告联发置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查鉴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健环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支付剩余设备货款4750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9日,原告天健环保公司与被告联发置业公司签订设备供货合同,由联发置业公司向天健环保公司购买隔油提升一体化设备一台,总价款95000元,付款方式为:1、合同签订后由被告支付原告20%的货款作为定金;2、被告收到设备在三十日内验收合格后支付被告40%的货款;3、被告在确定设备安装正常运行三十日内无质量问题后支付被告35%的货款;4、剩余5%的货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二年),在质保期到期后设备运行无故障一周内付清。后联发置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被告联发置业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对于剩余货款本金4750元无异议,但是我方认为该质保金的付款条件不具备,原告应当按照合同对设备状态进行调试测试后应予支付。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9日,安徽天健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联发置业公司签订设备供货合同,由联发置业公司向安徽天健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购买隔油提升一体化设备一台,合同总价款95000元,支付方式为:1、合同签订后由被告支付原告20%合同标的款作为定金;2、被告收到设备在三十日内验收合格后支付被告40%合同标的款;3、被告在确定设备安装正常运行三十日内无质量问题后支付被告35%合同标的款;4、留取5%合同标的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贰年,满贰年后设备运行无故障一周内无息付清。后该设备于2014年10月21日安装调试完毕,到期后,质保金4750元被告未支付。另查明,安徽天健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5日变更为安徽天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设备供货合同》、货物交接单、设备调设合格单等证据附卷,且经庭审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天健环保公司与被告联发置业公司签订的《设备供货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该合同依法有效。被告联发置业公司在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后未支付质保金,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剩余货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联发置业公司辩称应在设备调试无误后付款,本案中,合同约定应当在设备安装满贰年后运行无故障后一周内付款,现设备安装运行近三年,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应视为该设备运行正常,故对被告联发置业公司的上述辩称,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铜陵联发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天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剩余货款47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铜陵联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金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层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