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2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王晓艳与安文波、刘冬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艳,安文波,刘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2执81号申请执行人:王晓艳,女,汉族,住黑龙江省建三江管理局。被执行人安文波,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建三江管理局。被执行人刘冬梅,女,汉族,住黑龙江省建三江管理局。申请人王晓艳与被执行人安文波、刘冬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的(2016)黑8102民初5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晓艳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工商行政部门查询工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振义人民陪审员 王妍俏人民陪审员 于彩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付乾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