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5民初20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开封市名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开封市名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5民初2008号原告邹某某,住开封市禹王台区。委托代理人马政婷,住开封市禹王台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开封市名润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6103268-6。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魏都路64号。法定代表人包伟大,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开封市名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开封市名润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对被告开封市名润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陈相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