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47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4701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兴市华才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华才百货超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4701号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松,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兴市华才百货超市,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经营者:陈吉圣,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南,泰兴市珊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华才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8元,由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玉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卓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