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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5执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云阳县强创建材门市与向福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阳县强创建材门市,向福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5执1307号申请执行人:云阳县强创建材门市,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经营者:聂云祥,男,汉族,1967年8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被执行人:向福永,男,汉族,1970年1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申请执行人云阳县强创建材门市与被执行人向福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5民初59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9日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下欠货款15876.00元、利息793.80元,合计16669.80元;2、被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252.00元、公告费200.00元。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执行,并于立案同日移交执行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法院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向福永有嘉陵牌摩托车一辆,并有位于云阳县南溪镇长洪社区4组的云阳县广木养殖专业合作社。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城市房屋、船舶、渔船及网上银行等信息。2017年6月23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限制高消费令,后对被执行人实行临控措施。经核实,被执行人向福永所有的嘉陵牌摩托车及其位于云阳县南溪镇长洪社区4组的云阳县广木养殖专业合作社均无处置价值,经申请人同意,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向福永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人愿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愿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5执130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 勇审判员 李继平审判员 刘 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迎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