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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6执恢3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山东邹平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邹平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勇,王瑜,韩万峰,李凤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6执恢34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邹平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法定代表人鞠斌,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勇,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被执行人王瑜,女,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与李勇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韩万峰,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被执行人李凤娟,女,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与韩万峰系夫妻关系。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作出的(2015)邹商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勇、王瑜、韩万峰、李凤娟银行存款14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守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