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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1执恢1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张周进、彭劲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周进,彭劲松,杨昌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1执恢171号申请执行人张周进,男,1971年1月13日生,苗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水城县人,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彭劲松,男,1969年4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钟山区人,居民,住钟山区。被执行人杨昌金,又名杨昌全,男,1970年5月1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农民,住水城县龙场乡箐脚村龙头组,现住水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周进与被执行人彭劲松、杨昌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周进与被执行人彭劲松、杨昌金于2017年10月25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周进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7)黔0221执恢171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彭劲松、杨昌金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张周进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堂富审判员  谢礼明审判员  吴太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 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