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81执恢12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志琴与乔艳、乔国霞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琴,乔艳,乔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81执恢1294号申请执行人杨志琴,男,1974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乔艳,女,1983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乔国霞,女,1983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杨志琴依据(2016)陕0821民初443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乔艳、乔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乔艳、乔国霞偿还申请执行人杨志琴借款3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月27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已付利息5000元在给付利息时予以扣除),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80元,申请执行费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乔燕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及利息包括案件受理费共计3.7万元,剩余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81执恢129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鑫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代理审判员 李继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凤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