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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97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蒋林弟与钱翔生、江希翔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林弟,钱翔生,江希翔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97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林弟,女,195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系蒋林弟之女),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翔生,男,195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希翔,女,195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上诉人蒋林弟因与被上诉人钱翔生、江希翔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4民初7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蒋林弟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蒋林弟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林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蒋林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虞恒龄审 判 员  陶 静代理审判员  郭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晓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