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民初201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德州银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王英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银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王英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2012-1号申请人:德州银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址德州市陵城区。法定代表人:位希学,总经理。被申请人:王英超,男,1965年8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申请人德州银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英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州银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英超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德州市银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所有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英超名下银行存款50000元,冻结期间不得提取、挂失、抵押;或者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隐匿、变卖、抵押等。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洪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