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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刑更17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傅晋伟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傅晋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725号罪犯傅晋伟,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福建省连城县。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一监区服刑。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2014)三刑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傅晋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3年12月24日起至2024年12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傅晋伟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31554.15元中的百分之三十,即人民币249466.25元,扣除已支付的人民币10000元,余款人民币239466.25元应于判决生效后的一个月内支付。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6月11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傅晋伟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减刑起始时间2015年7月至2017年7月累积考核分3024分,表扬5次。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另查明,罪犯傅晋伟住所地镇民政办公室、村民委员会出具了罪犯傅晋伟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励审批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积分及奖励审批表、生活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傅晋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傅晋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24日起至2024年6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金  生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