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执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毕节市永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毕节市永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吕良昌,王科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保20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永丰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练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毕节市永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威宁路黔西北商贸城南片区二建区A幢A-B-29层A-B层。法定代表人李刚。被执行人:吕良昌,男,1985年7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科菊,女,1985年3月1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毕节市永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吕良昌、王科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以(2017)湘1321民初28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毕节市永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吕良昌、王科菊银行存款5201090.6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5201090.66元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毕节市永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有三一牌塔式起重机七台,编号分别为:14SYT00630041、14SYT00630060、14SYT00630152、14SYT00630168、14SYT00630216、14SYT00630219、14SYT00630317、上述三一牌塔式起重机七台,限被执行人毕节市永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吕良昌、王科菊于2017年11月30日前交付至湖南大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内(位于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下麦停车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赵华玉审判员 李鑫连审判员 朱学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