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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1刑5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诉苏鸿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鸿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1刑570号公诉机关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鸿吉,住兴化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诉刑诉[2017]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鸿吉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仇旭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鸿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3日至3月20日,被告人苏鸿吉单独或者伙同庞某(另案处理)至兴化市戴南镇XX村油田,共盗窃作案4起,其中1次未遂,窃得抽油泵、抽油杆、大四通等物品,价值合计人民币5055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7年2月3日上午,被告人苏鸿吉至兴化市戴南镇XX村油田,窃得抽油泵一只,价值人民币810元。2、2017年2月4日上午,被告人苏鸿吉至兴化市戴南镇XX村油田,窃得采油树大四通部件两只,价值合计人民币2800元。3、2017年2月7日上午,被告人苏鸿吉伙同庞某至兴化市戴南镇XX村油田,窃得采油树大四通部件一只及抽油杆一根,价值合计人民币1445元。4、2017年3月20日上午,被告人苏鸿吉至兴化市戴南镇XX村油田,窃得两根光杆时被高某等人抓获。案发后,被告人苏鸿吉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就赔偿问题与被害单位积极协商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苏鸿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证人庞某、宋某、解某、李某的证言;书证:案发经过及到案情况说明、华东油气分公司台州采油厂出具的说明;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鸿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苏鸿吉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苏鸿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苏鸿吉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亦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苏鸿吉从轻处罚,其符合适用条件且具备社区帮教条件,故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鸿吉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云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倩芸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