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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52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晓辉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5208号原告赵晓辉,男,汉族,1981年11月10日生,住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章,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明明,男,汉族,1989年3月24日生,住登封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4年7月1日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赵晓辉诉被告闫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闫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晓辉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4年7月1日起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闫明明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真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书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