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224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积满申请保全西宁信丰物流有限公司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刚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刚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积满,西宁信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4财保10号申请人李积满,男,19889年02月07日出生,汉族,系青海省互助县人,现住互助县。被申请人西宁信丰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5091619713Q,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大街7-402号。法定代表人韩林,系公司经理。申请人李积满与被申请人西宁信丰物流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李积满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非诉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宁信丰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青A714**/青A63**挂予以扣押或查封。申请人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促使责任保险保函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西宁信丰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青A714**/青A63**挂车,期限至2018年10月24日。案件申请费1771元,由申请人李积满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雷 延 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马 燕书 记 员 完么才项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