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21民初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名称

渑池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高拴红、胡斐翡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渑池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拴红,胡斐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21民初1319号原告:渑池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黄河路阳光花苑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1MA3X6FT94B。法定代表人:张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高拴红,男,1984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被告:胡斐翡(被告高拴红之妻),女,1985年7月4日生,住河南省渑池县。原告渑池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拴红、胡斐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因二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7年7月7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渑池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拴红、胡斐翡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渑池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高拴红、胡斐翡偿还本金及利息共计92700元;2、判令高拴红、胡斐翡支付逾期利息(按月息2%计算,自借款期满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23日,被告高拴红、胡斐翡通过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翼龙贷)与冬敏、荣飞签订网络借款电子借条,约定:“贷出方:冬敏,荣飞;借入方:高拴红,胡斐翡;管理方:北京翼龙贷;借款本金90000元,时间为2015年9月23日至2016年9月22日,借款利息为年化18%。”电子借条附加条款中约定“借款人逾期超过30天未还款时,翼龙贷网将由系统自动发布债权转让通知。如放款人在10日内未撤销债权转让的,由翼龙贷网系统自动完成债权收购。”后因借入方高拴红、胡斐翡逾期超过40天未还款,翼龙贷网系统自动完成了债权回购。2017年4月,北京翼龙贷将该笔债权转让给原告,并向二被告履行了告知义务。债权转让后,原告多次告知二被告履行还款义务,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被告高拴红未予答辩。被告胡斐翡未予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高拴红和被告胡斐翡系夫妻。2015年9月23日,被告高拴红作为借入方,与作为贷出方的*冬敏、*荣飞和作为管理方的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一份《网络借款电子借条》(合同编号:1444912437),约定:借款本金数额为人民币90000元,借款利率18%,还款分期月数为12个月,起止日期为2015年9月23日起到2016年9月22日止,应还本息数额为106200元,月还息1350元。三方还就各方权利义务、平台成交服务费、违约责任、提前还款争议决等事项进行了约定。附加条款中约定:借款人逾期超过30天未还款时,翼龙贷网将由系统自动发布债权转让通知。如放款人在10日内未撤销债权转让的,由翼龙贷网系统自动完成债权收购。被告高拴红、胡斐翡在借条上签名确认。并将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及结婚证拍照上传至翼龙贷网。当天下午,扣除借款成交服务费、代扣保险费和家访费后,被告高拴红的账户实际收到借款84415元。从10月22日开始,被告高拴红每月按约定还款1350元。之后,因被告高拴红未按照约定时间偿还借款,2017年4月25日,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该笔债权收购,并通过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方式将该笔债权转让给原告。次日,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上述信息通过网络发送给被告高拴红。因二被告未如期偿还剩余借款,原告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高拴红作为借入方,与作为贷出方的*冬敏、*荣飞和作为管理方的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网络借款电子借条》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胡斐翡在借条上签名,是共同借款人,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二被告违约后,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购债权后依法转让债权给原告渑池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通过网络告知被告高拴红,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原告诉求二被告偿还借期内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款合同未约定逾期利息的利率,原告诉求二被告按照月息2分支付逾期利息,于法无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逾期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拴红、胡斐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渑池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0元及借期内利息2700元,共计92700元;二、被告高拴红、胡斐翡自2016年9月23日起按年息18%支付原告渑池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借款90000元的逾期利息到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17元,由被告高拴红、胡斐翡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审 判 长  张跃功代理审判员  王洪召人民陪审员  谢 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