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执8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翟峰与于晓峰、马军、大庆市茂达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峰,于晓峰,马军,大庆市茂达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821号申请执行人翟峰被执行人于晓峰被执行人马军被执行人大庆市茂达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商初字第13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票等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商初字第13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苏同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化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