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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46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温县超杰轿车维修服务中心与王庆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县超杰轿车维修服务中心,王庆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4639号原告:温县超杰轿车维修服务中心,住所地:温县太行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朱培玮,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金,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庆丰,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县超杰轿车维修服务中心诉被告王庆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县超杰轿车维修服务中心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县超杰轿车维修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县超杰轿车维修服务中心负担。审判员  仝争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稳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