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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3民初25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赫英龙与孙立军、张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赫英龙,孙立军,张琳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2514号之二原告:赫英龙,男,满族,住黑龙江省富锦市。被告:孙立军,男,满族,住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张琳琳,女,满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赫英龙诉被告孙立军、张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赫英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270元,合��29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光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