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23民初25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赫英龙与孙立军、张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赫英龙,孙立军,张琳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2514号之二原告:赫英龙,男,满族,住黑龙江省富锦市。被告:孙立军,男,满族,住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张琳琳,女,满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赫英龙诉被告孙立军、张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赫英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270元,合��29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光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 楠 来自: